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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名稱
法制院
機關職掌
職掌參考文獻
內閣 總理大臣,協理大臣,各一人。國務大臣十人。丞一人。承宣廳廳長,副廳長,各一人。制諮、敘官、統計、印鑄四局,局長各一人。……。法制院掌編纂法規,修明法令,擬上候裁。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26,頁3414
設置詳情
中曆西曆層級上級機關沿革說明參考文獻
宣統3年1911二級責任內閣光緒三十二年,改組內閣,設會議政務處,以各部尚書為內閣政務大臣。宣統三年,改責任內閣,以軍機大臣為總、協理大臣,並定內閣屬官制。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26,頁3414
配置職官
職官名稱年表異名品級中曆西曆
院長院使宣統3年1911
副院長副使宣統3年1911
參議宣統3年1911
參事宣統3年1911
僉事宣統3年1911
錄事宣統3年1911
參考文獻
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304-306
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,頁69-72
更新日期
2023/08/18
Apr 2 2024 18: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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